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嘉预征地告[2024]第80号
安亭镇陆象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嘉规划资源选预〔2024〕45号、嘉发改项〔2024〕1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赵林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嘉定区安亭镇IV41-42/103-104、IV43-44/101-102、IV43-44/103-104、IV43-44/105-106、IV45-46/103-104、IV49-50/107-108
二、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设零部件园区公共绿地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7月2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土地 补偿联系人:杨晓雯 联系电话:59521151 联系地址: 金沙路68号
房屋 补偿联系人:夏正梁 联系电话:59917220 联系地址: 博乐路73号
劳动力安置联系人:周志远 联系电话:59525556 联系地址: 金沙路58弄64号
监督电话: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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