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封市实施2017年度第十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的批复
豫政土〔2024〕361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实施2017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汴政土文〔2023〕8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批次用地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原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03号文件下达批复。同意你市实施转用并征收龙亭区水稻乡等2个乡落堤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5.9015公顷、园地0.4056公顷、林地0.4570公顷、其他农用地3.5279公顷、未利用地0.2751公顷,共计10.5671公顷(其中耕地5.9015公顷),作为你市实施2017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已补充6.4255公顷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切实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五、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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