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景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建设用地的批复
豫政土〔2024〕35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景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洛政土〔2023〕60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洛宁县转用并征收景阳镇孟村集体林地0.8666公顷,作为景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和洛宁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切实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你市和洛宁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河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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