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皖政地芜[2024]3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芜湖市2023年第1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杨坝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3.2734公顷(耕地0.66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3765公顷。合计批准建设用地7.649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你市要确实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的0.6631公顷耕地质量。
三、你市要落实规划管控规则,将该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四、你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实施土地征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
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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