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柳青镇水利工程设施重建项目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
(津规资源准函〔2024〕98号)
2024年7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杨柳青镇水利工程设施重建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98号)批准征收土地0.158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杨柳青镇水利工程设施重建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用于杨柳青镇水利工程设施重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至拾壹街村,南至拾壹街村,西至拾壹街村,北至拾壹街村。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杨柳青镇拾壹街村集体土地0.1586公顷(2.379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0.0461 | 0.6915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0.0672 | 1.008 |
建设用地 | 0.0453 | 0.6795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1586 | 2.379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49.0074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杨柳青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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