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
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9)〔2024〕10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清远市清城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自然资管制报〔2024〕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远市清城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2714公顷(耕地0.1311公顷,含水田0公顷)和未利用地0.10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9339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33公顷。上述1.3144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有关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效益三条底线。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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