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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胶州市2023年“四好农村路”工程项目建设胶征补公告〔2024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8-05

本文标题:2024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胶州市2023年“四好农村路”工程项目建设胶征补公告〔2024〕113号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

胶州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胶征补公告〔2024〕113号
 
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征收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胶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里岔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3拟用于胶州市2023年“四好农村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7拟用于机械冷却系统研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2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总面积09873公顷,其中,农用地0.9873公顷(果园0.1093公顷、农村道路0.0048公顷、其他草地0.4534公顷、沟渠0.419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河流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胶州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2.2143万元。由里岔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召开村(居)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大河流村经济合作社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32—82289310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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