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费征补公告〔2024〕4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查山村集体土地。费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费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查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费县生活生产物资应急储备中心至南二环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应急物资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费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地块1拟征收查山村土地,东至查山村土地,南至查山村土地,西至查山村土地,北至杏山社区土地,总面积0.12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17公顷(耕地0.0167公顷、园地0.0920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160公顷)。
地块2拟征收查山村土地,东至政府储备用地、查山村土地,南至查山村土地,西至查山村土地,北至政府储备用地、杏山社区土地,总面积1.1362公顷,其中:农用地1.1362公顷(耕地0.8857公顷、园地0.0914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159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查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查山村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费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8.3703万元。由费城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查山村村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费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查山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5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田坤,联系电话:0539-5050263。
费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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