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预公告
滨城征预公告〔2024〕1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渤海十六路;
北至黄河十五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渤海十五路;
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西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渤海十五路;
南至黄河十四路;
西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规划渤海十四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南至规划黄河十四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西至渤海十五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北至黄河十五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南至规划黄河十四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西至渤海十五路;
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鲁北技师学院;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北至黄河十五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西至渤海十五路;
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土地;
西至渤海十五路;
北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大河社区居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新庄工业园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与服务业用地;地块2、地块3拟用于新庄工业园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4、地块5拟用于张课工业园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滨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M〔2024〕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6、地块7、地块8、地块9、地块10拟用于城市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地块5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6、地块7、地块8、地块9、地块10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滨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彭李街道拟于2024年8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滨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社区和居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滨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滨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