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槐征补公告〔2024〕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水屯村集体土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腊山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水屯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范围:北至:水屯村,西至:后周王庄村,南至:水屯村、国有储备用地,东至:水屯村。面积0.40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751公顷、园地0.18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46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369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水屯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水屯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30万元/公顷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2.1740万元。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槐荫区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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