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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

2024年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政府祝阿镇池庄村张岳村北坦村后河村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齐征预公告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9-06

本文标题:2024年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政府祝阿镇池庄村张岳村北坦村后河村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齐征预公告〔2024〕17号

2024年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政府祝阿镇池庄村张岳村北坦村后河村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齐征预公告〔2024〕17号
 
齐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齐征预公告〔2024〕1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祝阿镇池庄村、张岳村、北坦村、后河村境内;面积:19.9469公顷,其中:农用地11.2089公顷(耕地8.3936公顷,其他林地1.2409公顷,水库水面0.7930公顷、农村道路0.2336公顷、其他草地0.5478公顷)建设用地8.738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祝阿镇池庄村、张岳村、北坦村、后河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齐河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2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齐河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祝阿镇拟于2024年9月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齐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齐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齐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齐河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鹏飞联系电话:0534-5336893。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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