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宝坻区征收[2024]40号
2024年8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宝坻区2024年第九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37号)批准征收土地26.280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储备项目;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 ;南: / ;
西: / ;北: /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海滨街道大道口村集体土地9.2570公顷(合138.855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3617 | 35.425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6.1858 | 92.787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7095 | 10.6425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9.2570 | 138.85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7.5万元/公顷,计624.8475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423人,其中劳动力239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海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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