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嘉预征地告〔2024〕第95号
南翔镇永丰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嘉规划资源选预〔2024〕79号、嘉发改项〔2024〕4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构菊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东至鹤槎路、南至道路红线、西至惠亚路、北至嘉程路
二、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新建鹤湾路(嘉程路-嘉宁路)、嘉宁路(惠亚路-鹤槎路)道路及桥梁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9月24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土地补偿联系人:顾黎毓联系电话:59521151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房屋补偿联系人:夏正梁联系电话:59917220联系地址:博乐路73号
劳动力安置联系人:周志远联系电话:59525556联系地址:金沙路58弄64号
监督电话: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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