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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B〔2024〕75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9-24

本文标题:202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B〔2024〕75号

202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B〔2024〕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锡山区
 
2024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B〔2024〕75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呈报的2024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你区东港镇的农民集体农用地0.5929公顷(含耕地0.3532公顷)、未利用地0.18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你区东港镇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6115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84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592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3844公顷。
 
二、请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区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落实相关生态管控措施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组织供地,将供地情况按规定要求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五、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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