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
2024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24〕35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扬州市2024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扬府发〔2024〕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邗江区八里镇、施桥镇、扬子津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1588公顷(耕地13.1861公顷)、未利用地0.28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邗江区八里镇、施桥镇、扬子津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4108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849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7.1588公顷,征收土地19.849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市建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以及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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