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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政府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征预公告〔2024〕20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10

本文标题:2024年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政府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征预公告〔2024〕20号

2024年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政府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征预公告〔2024〕20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公告〔2024〕2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12.3162公顷,其中:农用地12.3162公顷(耕地0公顷、草地0.5350公顷、林地0.0558公顷、其他农用地11.725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21.2725公顷,其中:农用地21.2725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012公顷、其他农用地21.271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31.6572公顷,其中:农用地31.6572公顷(耕地0公顷、草地0.0164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31.64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4: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17.2248公顷,其中:农用地17.2248公顷(耕地0公顷、草地0.4289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16.795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5: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15.4003公顷,其中:农用地15.4003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15.400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6: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3.1452公顷,其中:农用地3.1452公顷(耕地0公顷、草地0.7743公顷、林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2.370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7: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7.6295公顷,其中:农用地7.6295公顷(耕地0公顷、草地0.1302公顷、林地0.1999公顷、其他农用地7.29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8:四至范围马河港大桥东、海滨西路南;面积:8.2328公顷,其中:农用地8.2328公顷(耕地0公顷、草地0.0178公顷、林地0.6217公顷、其他农用地7.593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6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地块8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阳市2024年第2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F〔2024〕2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龙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9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海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1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士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3322815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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