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9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卧虎山路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集西村、大朱坞村,柳青街道小朱坞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集西村林地、西至集西村林地、南至集西村林地、北至集西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集西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集西村、大朱坞村果园、西至集西村、大朱坞村果园、南至大朱坞村设施农用地、北至集西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集西村、大朱坞村。
地块4:四至范围,长春路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5:四至范围,长春路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6:四至范围,长春路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7:四至范围,苍山路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果园、宅基地、西至大朱坞村果园、南至大朱坞村果园、林地、北至大朱坞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宅基地、西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旱地、西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北至大朱坞村林地、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宅基地、西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宅基地、西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城镇村道路、西至大朱坞村宅基地、南至大朱坞村公路用地、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城镇村道路、西至大朱坞村城镇村道路、南至大朱坞村公路用地、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5:四至范围,蒙山高架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果园、小朱坞村林地、西至小朱坞村林地、果园、南至小朱坞村林地、北至大朱坞村果园、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柳青街道小朱坞村。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旱地、林地、西至小朱坞村林地、大朱坞村果园、南至小朱坞村林地、北至大朱坞村果园、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柳青街道小朱坞村。
地块18:四至范围,苍山路建设,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
地块19:四至范围,东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林地、果园、西南曲坊村工业用地、西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林地、水浇地、南至大朱坞村水浇地、西南曲坊村工业用地、北至大朱坞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大朱坞村、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4-7、15、18拟用于城镇道路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8、9、11、13拟用于公园绿化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0、16、17、19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2、14拟用于排水设施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柳青街道办事处、枣园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9月25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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