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4】26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河西村(原王家村)乔木林地,西至袁家村水浇地、河西村(原王家村)水浇地,南至河西村(原王家村)水浇地,北至袁家村水浇地、河西村(原王家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位于高青县2024年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和高城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0月15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4.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33-6967710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