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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政府高城镇河西村用于管廊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征预公告【2024】24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17

本文标题:2024年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政府高城镇河西村用于管廊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征预公告【2024】24号

2024年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政府高城镇河西村用于管廊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征预公告【2024】24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4】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天溢路,西至河西村土地,南至河西村土地,北至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山东飞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至天溢路,南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北至干二排,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至天溢路,南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北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至天溢路,南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北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至天溢路,南至河西村土地,北至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拟用于管廊项目建设,用途为市政公用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高城镇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0月15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4.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33-6967710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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