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预公告
川收预公告(2024)1号
为保障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收回土地预公告。
一、拟收回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山东东华科技有限公司以南,龙泉镇渭二社区旧村居民点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龙泉镇渭二社区。
二、拟收回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山东坤昱岩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柳泉石灰石矿石灰石加工项目”,用途为
工业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
在收回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龙泉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
10月24日期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收回土地涉
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
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
(2023)144号)批复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收回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Ⅲ级
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
拟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收回土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
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区政府指定的镇办政府等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镇办政府等相关拆迁实施单位
申请复核。
被收回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收回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完成后,由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
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
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期内,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收回土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517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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