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字眼从1991年开始正式成为一个法律名词游走于每座城市的残垣断瓦中,多年来已经成为老百姓心目中关于拆旧房换新房的固定用语,所以一提起“拆房子”,一般人就会认为是“拆迁”。
直到2011年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90号令),出现了用“征收”替代了“拆迁”一词。当然在拆迁过程中“腾退”、“征地”等名词也逐渐频繁出现。这就需要搞清楚自己遇到的是哪个类型的拆迁项目,不同的拆迁项目决定了法律依据的不同,不同项目的不同政策,也决定了补偿价格的细节差异,现可以把拆迁粗略地分成五类:
拆迁
广义的拆迁就是拆房子这个事情,在上海叫动迁。狭义的拆迁,就是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进行的项目,确立了一条办证(拆迁许可证)、公告、评估、裁决、违法强拆的思路。
现在适用范围主要在于2011年之前就开始拆迁,有拆迁许可证一直续期,到今天也没拆完的项目。
征收
征收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590号令,与过去的拆迁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原来的拆迁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行政机关机构。
2、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否则无权征收土地。而过去的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
3、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程序更加法制化。而且增加了需要听取拆迁户和公众意见,拆迁户有参与权等有利于拆迁户的程序要求。
4、其他方面的变化,包括有: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强拆的权利;征收评估机构由拆迁户和征收方协商选择等等。
当然在有的地方存在预征收的情况。在一个项目开始征收之前搞预征收,先公布拆迁政策,然后看通过率,如果通过率能达到一个比例比如85%以上,那么就正式进行征收,反之如果达不到,就不拆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正式的征收一旦开始,会迅速地完成征收,此种模式也逐渐在全国推而广之。
违章建筑拆除
拆除违章建筑现在主要是基于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来实施的,一旦拆迁开始了,行政机关就突然有了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心和毅力。因为恰好很多农村城市的自建房屋,在盖房的时候是根本就没有可能去办任何审批手续的,他们在盖的时候,流行的手续就是去和大队打个招呼,以至于城市、城中村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比比皆是,故而常常出现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降低拆迁成本的情况。
腾退
腾退在之前基本就是北京独有的地方政策,严格来说在正规的全国范围的法律里面是找不到腾退这两个字的。但现在腾退已成为和拆迁、征收并列的拆迁三大法宝。
腾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由村委会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为合法,在这个过程中主要遵守的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相关程序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联合开发商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又不属于违章建筑拆除的情况下,采取腾退的方式来进行违法强拆。
征地
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征地和拆迁、征收不同,拆迁征收都是建委房管系统,而征地是国土系统。征地的基础就是我国存在两种属性的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集体土地归村集体全体村民所有。成本最低,最便宜,最划算的拆法就是征地,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顺便就把地上物拆了。征地的流程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也有专题讲述,不在此赘述。
除了上面这五种,还有搬迁、危改、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修路搬迁、整体迁移等等五花八门的拆迁种类,无论什么种类,都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老百姓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