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评估机构
根据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拆迁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为了能够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估结果,法律要求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但实践中往往都是由征收方内定的,这根本无法保证客观真实的评估结果。所以提醒各位拆迁户,大家要利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不是依法选定的,我们可以拒绝评估。
2、评估时点、内容与标准
《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给出具体价格,但对评估时点和内容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众所周知,房地产市场价格在拆迁过程中的波动有时会很大,为了保护拆迁户的财产利益,防止出现拆迁时点与安置时点不统一,从而损害拆迁户财产权益的情况发生,法律对评估时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评估的内容也绝不能以偏概全或缺项少项,必须根据评估办法中列举的内容确定。
但是征收方有时还是会想尽办法压低价格,认为被拆迁房屋已经很老旧了,折旧率高,按所谓的标准根本没多少钱,此时反而还假惺惺的说,为拆迁户考虑会增加其他内容的价值。很多拆迁户认为说的有道理,就签订了协议。其实,京平拆迁律师要郑重的告诉各位拆迁户,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最低也不能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这里法律明确了补偿底线。
如果在评估报告里没有相关法定内容,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呢?法律还给与了拆迁户复核与鉴定的救济权利。
3、评估复核与鉴定
(1)复核
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2)鉴定
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至此,通过以上阐述希望各位拆迁户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给我们的权利,能够让我们的财产有一个合理的评估价格,从而获得合理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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