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很多没有经历过拆迁的局外人带着感情色彩对钉子户进行揣测,因而出现了很多的误解和争议。
前几天,接到一咨询电话,他500平米的厂房待拆,周围的邻居都已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走了。据他所说,现在的补偿款是10多万元,远远低于他的预期,所以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成了当地的“钉子户”。
近日,新闻报道安徽某处一级公路改造项目正式通车后,一栋小楼孤零零地杵在道路中间,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一直没有搬走。该建筑与周边形成巨大的反差,此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
也有老拆迁户,钉了十多年,最终在签署补偿协议后,用当事人自己的话说:“补偿多少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以后能开始正常的生活了”。
钉子户的尴尬之处在于,一方面,周围人都拆了后,重建已是大势所趋,在重建过程中,“钉子户”的生活多有不便,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而周围新建筑落成后,钉子户的存在又与周围新建建筑格格不入,心情又如何能够愉悦?“钉子户”由此便成了“鸡肋”。政府对此冷处理,“钉子户”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也觉得委屈。
在解答关于征收拆迁法律问题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之所以拆迁户不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成了钉子户,多是因为觉得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无法满足以后的生产生活需要,若是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基本上等于“一朝回到解放前”。
那么,拆迁户如何初步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呢?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注意,这里确定评估的时间节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而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而标准确立的原则之一是以被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
虽说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协议,需要拆迁户认可协议的内容签字后方可成立。在征收补偿方面,政府不能压榨老百姓,老百姓也不可随意漫天要价。
在面临征地拆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抱着拼死抵抗的信念成为拆迁的牺牲品,要做一个聪明的“钉子户”,“钉”也要“钉”得有策略,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启动法律程序是提高拆迁补偿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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