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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棚户区改造才合法!(上篇)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2-28

  棚户区指的大都是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房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知,经过棚户区改造后,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大家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近些年来,棚户区改造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在轰轰烈烈的棚户区改造中,我们却发现一些怪异的“身影”,新建小区,一些农村、甚至别墅区被列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拆迁办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大张旗鼓的搞拆迁。

  棚户区改造之名不可滥用——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此可知,棚户区改造是有范围限制的,并且棚户区改造应该结合房屋本身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去综合判断,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划为棚户区的范围进行改造,这与上述规定是不相符的。

  究竟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呢?怎么样判断自家的房子属于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谨慎对待预签约——棚户区改造应依法进行

  棚户区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目前,大量棚户区改造地区在实施预签约,可以说是上述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成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模拟征收、预签约,具有审批快、程序简的特点,虽然如此,棚户区改造、预签约都要依法进行。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城中村改造应当具有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无论具有什么样的特点、是否具有特殊性,棚户区改造都应当依法进行。

  在签约过程中,广大拆迁户要擦亮眼睛,在认真仔细的思量、斟酌之后再决定是否同意签约,这是每位合格的拆迁户必备的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有疑惑的地方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一旦签约生效,这份协议会影响拆迁户的居住地段、居住面积,甚至会直接影响拆迁以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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