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旺盛,各地征地拆迁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之一,“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所以有无征地批文,就关系着整个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什么是征地批文?
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京平拆迁律师给大家做一下讲解。
我们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这里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1)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国务院审批);(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需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拆迁户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没有征地批文的几种情形
1、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没有征地批文,通常是普通民事主体与拆迁户订立民事协议,以此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这种情形不具有强制性。
3、未批先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有些用地单位为了规避征地审批手续,往往会以上述几种情况进行征收,并且常常由村委会协助组织实施。这些情况下,一般没有征地批文,这也是严重违法征收行为,农民可以直接拒绝。
有征地批文就一定合法吗?
有了征地批文,后续就可以实施征地,那么有了征地批文,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吗?实践中,关于征地批文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大家应当予以重视:
1、有征地批文,但是已经失效
征地批文并非永久有效,地方政府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拿着征地批文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很多拆迁户咨询时拿着省政府零几年的批文,已经过去了将近10年,这其中的规划,肯定早就大大改变了。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文就自动失效。
2、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审批
一些地方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将单个项目拆分审批,下放土地审批权限,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在征收时拆迁户一定要看清征地批文上的征地四至范围及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上述违法审批行为。
3、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常见,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在此,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如果遇到征地,您可以要求征地工作人员出示征地批文。出示征地批文是政府的职责之所在,政府不仅要出示,还应对批文的内容进行解释,必要时还应带领被征收的农民到现场直接指认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如果没有批文,那么征地行为就是违法的,您可以果断拒绝,如果对方违法征地并且态度还比较强硬,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争取属于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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