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借此文章为大家讲解下征收土地前期阶段的程序以及面对征收我们应该知道什么。
征地依法报批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听说”不靠谱,按法定程序应该告知并且是书面形式。实践中,由村干部口头告知征地就不允许村民种植、使用的情况是不合法的。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阶段,出现因对土地的面积、农作物的价值、土地用途等出现异议,造成征地补偿问题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在确认征地调查这一程序中做到有效预防。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依法批准后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实践中,很多老百姓根本就没有见过记载上述内容的文件,对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同样,对于没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最后京平拆迁律师提示广大的农民朋友,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我们就要有效地行使,不能纵容、放任违法行为,否则只会加深其对我们的侵害。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任何的不确定或者是疑问,一定要及时咨询或者是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记住:拆迁维权路上,京平始终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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