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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建设规划局程序违法,京平拆迁律师成功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3-26

  【案例索引】:

  河北省沧州市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行初字第X号

  河北省沧州市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行初字第XX号

  河北省沧州市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行初字第XXX号

  河北省沧州市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初字第X号

  【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

  【被告】: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

  【案情简介】

  陈先生于1990年8月获得了县土地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享有某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09年开发商向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准予立项并同意备案,陈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开发商立项范围内。之后,开发商为了尽快开工建设,又先后向规划建设局申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发商先后与陈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谈了很多次,但都因为拆迁补偿过低未能达成协议,随着开工工期的临近,开发商向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要求按照开发商单方面的补偿价格对陈先生进行补偿。

  陈先生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经过仔细、全面的对比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裁决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不应当为开发商办理拆迁许可证,严重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利。发改局和规划建设局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点,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定黄爱华律师帮助陈先生进行拆迁维权。

  【维权经过】

  黄爱华律师在接手陈先生的案件后,经过全面、准确的分析后,迅速制定维权方案,具体经过如下:

  一、对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黄律师首先做的就是帮助陈先生对不平等裁决进行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废除)的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能申请拆迁许可证,而陈先生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城乡规划局的拆迁许可严重违法。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征收管理办公室主动撤销了裁决。

  之后陈先生在黄律师的指导下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先后于2013年12月收到县发改局和县规划建设局的回复。从而得知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涉及陈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经过专业分析和判断,黄律师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上许可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黄律师协助陈先生向市发改局和市规委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涉及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的相关许可。

  二、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认为原机关合法,均维持了复议申请。经验丰富的黄律师早就料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一纸诉状告到县法院,请求:

  1、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2、确认相关行政许可违法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几经转折终立案,法院依法作判决

  黄律师帮助陈先生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到县法院多次立案未果。但这难不倒对法律熟悉的黄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果断上诉到市中院,请求支持陈先生的诉求。市中院接到案件后,指定另一个县法院(以下简称它县法院)审理。

  在诉立项备案的庭审中,双方都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举证,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同时《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要求,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县发改局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县发改局作出的立项备案主要证据不足,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之后县发改局不服上诉,市中院要求它县法院重审,但经过公平合理的审判还是确认县发改局违法。

  因为立项批复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所以它县法院对陈先生请求的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和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诉求也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审批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各位拆迁户要明白程序违法也是违法。依法治国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同时京平拆迁律师也建议各位拆迁户在面对征收方时不要惧怕,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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