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使用状况可谓是纷繁复杂,尤其是遇到征地拆迁,原本正常使用的土地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权利瑕疵,造成较低拆迁补偿甚至拿不到拆迁补偿的局面。因此,详细了解法律上对农村土地的规定,对大家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用地-宅基地
宅基地,是村集体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我们广大老百姓具有的是使用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哪里来的继承这一说呢?地上房屋作为财产,是可以发生继承的。但是房屋又不能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父母与子女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为宅基地的申请是以户为单位,如果跟父母在一个家庭户内,就不存在发生继承的问题,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2、父母与子女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就不能发生继承;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一般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承包地-耕地、草地、林地等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1.承包耕地、草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耕地、草地的承包,一般都是以户进行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另外,承包地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粮食、流转费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2.家庭承包林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合法使用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拆迁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补偿数额。因篇幅有限,征收补偿问题在下篇为大家阐述。
2017年10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审议。草案的主要内容: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对于老百姓来讲,不仅重要,还是一笔财富,遇到难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征收律师。希望新《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后,老百姓对于农村土地的相关权益可以更好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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