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法治国家,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的规定内行事,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征收土地也一样。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征收,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们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其中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这就是修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顾名思义,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不是开发商的利益,更不是村委会的利益。
明白了为什么征收,我们就来看看具体修路的征收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同时以上两个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对征收补偿做出了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所以各位拆迁户在面对修路征收的时候要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控制区内,在控制区内的是可以要求合理补偿的,不在控制区内的就与征收没有关系,但一部分在控制区内,一部分在控制区外的怎么办呢?京平拆迁律师告诉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可以得知如果部分房屋被征收后影响了居住,也是可以得到合理补偿的。至于怎么补偿?怎么评估?拆迁户都有什么权利?这些问题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我们在以前的文章推送中都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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