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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陷阱: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傻傻分不清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8-28
  拆迁安置房,是多少人的一块“心病”。拆迁谈判时,为了每一平米的安置房据理力争、分毫不让。原本以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一刻,拆迁“战役”就该落下帷幕。但无奈,打开新家大门,身处狭窄拥挤的安置房时,才发现千算万算,还是掉进了“面积”这一拆迁陷阱。

  殊不知,我们口中常常念叨的“面积”还有多种含义。

  建筑面积,也称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套内建筑面积,指的是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净使用面积,也叫地毯面积,也就是墙体以内的所有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应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拆迁中,安置房的“面积”究竟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净使用面积呢?

  建筑面积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3条:“……用于产权调换征收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拆迁户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5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单位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明确建设地点、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7条:“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0条:“除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0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6条:“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公摊面积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四)征收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1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41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拆迁户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7条:“……(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的,增加原面积的10%;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增加原面积的15%;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两部以上电梯的,增加原面积的20%。

  以上只是对各省、市实施办法、条例、细则中相关内容的不完全列举。

  “面积”虽然天天挂在嘴边,碰到拆迁,“面积”却有着多种含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等。拆迁,就像一场博弈,决定最终成败的就是那个最容易忽视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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