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你想知道的信息,法律本就赋予了你知情的权利。
拆迁在法律中实际是征收,在征收时,法律规定拆迁户享有充足的知情权。征收开始后,应当将以下信息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即城市房屋征收)
1、《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公告和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2、《征收决定》的作出和公告。征收决定是征收正式开启的信号,完成之前的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规划计划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解析:在这两份公告文件中 ,重点包含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和对征收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首先,听闻拆迁不一定自家的房屋一定会拆迁,因为拆迁正式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征收决定》公告,所以自己的房子要保护好,拿不到满意的补偿款绝对不能轻易交房和签字。
其次,拆迁来了,怎么补偿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所以当不知道该怎么补偿时,有可能是方案还没有制定出,需要等待并随时关注;同时也有可能是知情权被侵犯,此时不能消极等待需要主动询问且必要时需要启动调查程序。
最后,对征收有异议,包括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范围等,在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及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提出有效的建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权益。
(即农村的房屋、耕地等征收)
1、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公告。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
2、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获批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情况、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解析:对于农村征收拆迁,信息的缺失更为严重,很多地方从头至尾都是村委会或拆迁领导口头告知信息,然而这些信息不全面也不准确,让人难以信服。因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农村征收公告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
事实上,从听到拆迁风声到征收从法律上正式启动,中间隔了较长一段时间。所以,当拆迁来临,却什么信息都不知道时,如果是尚未公告,可以耐心等待并积极问询和收集相关资料。但如果未公告信息就直接实际拆除或让签协议,则是违法的。具体有这样两种可能,一种是根本没有办理相关审批和规划程序,所以自然没有批文等信息的公告;另一种是办理了相关征收手续但没有依法公告。而这些都是拆迁的重大违法点,可以通过有效打击维护自身权益。此时绝不能再消极等待,需要尽快找专业人士介入指导进行调查。
21世纪是信息时代,信息至关重要,而对于拆迁这一事关重大权益的事情,拆迁信息更加重要,直接影响拆迁户的实体权利,所以清楚自己应得知哪些信息,信息渠道如何,是拆迁维权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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