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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民告官”立案难立不上案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30

  行政中一直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其中尤以“立案难”最为突出。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发现,这也是拆迁户非常关心的问题。大家明明心急如焚,却遇上法院不愿立案、不敢立案,有苦难言!许多拆迁户甚至因此“信访不信法”,维权之路漫漫。

  

  其实,为了破解“立案难”的困境,立法一直在努力···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级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拓宽“民告官”门槛,明确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其中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即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广大拆迁户来说无疑是福音,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虽然现在立案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如果我们认为,这些规定的出台能解决一切立案难的问题,未免太过天真。许多拆迁户到法院立案,仍然遭遇了重重困难,处处碰壁。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京平拆迁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来为大家支上几招。

  

  招式一:通过原法院立案庭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如果拆迁户被拒绝立案,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便可以与立案庭法官沟通,“要么立案,要么给予书面裁定,要么给接受材料的书面回执!”这是最简单的方法。另外,“立案登记制”改革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只对行政起诉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意见》第四条就指出,应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作为立案条件。如果因为证据不足等实体问题被拒绝立案,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场指出其错误之处。

  京平拆迁律师曾经代理安徽省的一起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针对县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县政府复议维持后,我们依法将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却被县法院以被告包括县政府为由,告知当事人向市中院起诉。因当事人的房屋即将面临违法强拆,时间万分紧迫,京平拆迁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立案说明》,将法律规定中关于立案登记以及不依法立案的法律责任一并列明,告知其中利害,让当事人一并提交给县法院。猜猜结果如何?两天后,法院便做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成功立上了案!

  招式二:通过投诉或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监督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因此,如果拆迁户在遇到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投诉可以被相关机关受理,那么立案问题就有望解决。同样是在安徽,京平拆迁律师曾代理的一起政府违法强拆的案子最终就是通过向监督机关申请查处而立上了案,所以这一方法是行之有效的。

  

  招式三:通过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当拆迁户在原立案庭费尽唇舌,却还是立不上案,就可以尝试这一方法,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想要采取这种方法,拆迁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过。这时候,最直接也最简单的可以保留证据的方法就是当拆迁户在原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被拒绝立案后,马上通过邮寄起诉状的方式起诉,然后最重要的就是保存好邮寄底单,这个邮寄底单就是拆迁户已经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过的证据。

  招式四:法院作出裁定,通过上诉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立案难的问题的确得到一定缓解,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法院常常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裁定不予立案,这就需要我们对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进行审视。如果理由不成立,就要把握维权时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京平拆迁律师在代理浙江省温州市某村的姚先生兄弟三人的案件时,一审法院仅仅以涉案文书标题系告知书为由,对姚先生的起诉,不予立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告知虽是政府一类公文的通称,但根据公文内容会有不同的功能,也会因此对公民产生不同的实际影响。而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从其内容看,是专门针对姚先生作出的行政行为,且对姚先生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于是,律师立即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法院立案。无独有偶,京平拆迁律师在代理山东的一起房屋拆迁补偿中,也遭遇了法院不立案,最终上诉到高院化解了立案难的困境,把内部批复告上了法庭!诸如此类,京平拆迁律师解决立案难问题的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不胜枚举,积累了很多的实战经验。

  “志不求易,事不避难”,虽然立案难仍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我们一定要耐心、用心、铁了心!京平拆迁律师在与拆迁户的长期沟通中,“知其难,解其难”,大家可以借鉴这些律师小妙招,把立不上的案子立上。房屋拆迁补偿案件难度高,拆迁维权要趁早,遇到问题,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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