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老家的房屋2010年被纳入征收范围,与拆迁办未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3月13日房屋被强拆。2018年要对其作出房屋赔偿,那么应该适用2010年农房拆迁时的房价,还是2012年被违法强拆时的房屋价格,亦或是2018年作出违法强拆赔偿时的房价?
毋庸置疑,对于拆迁户而言,按照作出赔偿时的房价来计算房屋价值进行赔偿是最有利的,拆迁办基本不会主动认同,甚至人民法院在裁判标准上也不一致,那么到底按什么标准来赔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判例明确了农房违法强拆赔偿新标准。
还原农房违法强拆始末
周先生是浙江湖州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501.32平米的房屋,2010年开始,当地实施农房拆迁,只给予50平米的安置面积,2012年3月13日,在未与周先生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拆。
2016年4月,湖州中院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为499617.9元;浙江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提审此案,此次再审中,周先生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赔偿金15900747元。
近日最高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湖州中院、浙江高院作出的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三个月内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国家赔偿立法精神的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违法强拆集体土地上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核心问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具体赔偿范围、数额的正确性、合法性。
就具体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涉案房屋重置价的核定中,将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权利排除在外,存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重大缺漏,不具有合法性,有失偏颇,显失公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湖州经开区管委会的违法强拆行为,周先生必定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而不仅仅是被拆除农房的重置价格。
在赔偿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指出,从切实保障享有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拆迁办具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权益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
在赔偿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为体现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惩戒,赔偿不应低于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还指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解决相关拆迁补偿问题,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合法权益应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正如终审判决所指出的,当前以城中村改造、旧村改建等名义进行建设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拆迁办在土地尚未征收的情形下,要特别注意依法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尽快推动完善后续的土地征收等程序,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不少案例中会出现房屋被违法强拆,提起诉讼程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赔偿,几个月的有,一两年的也有,甚至更久,与此同时物价在上涨,尤其是房价更是猛涨,增加50%的、翻倍的并不是没有。以作出违法强拆赔偿决定的时间点进行赔偿,既是对拆迁户利益的最大化保护,更可以督促拆迁办尽快作出赔偿。并且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让拆迁办在准备违法强拆时可以思之慎之,是对违法强拆行为的进一步震慑,更是充分体现了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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