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说,征地补偿都是给村里的,怎么分村里说了算,我该怎么办?”
在接待咨询中,京平拆迁律师常常会遇到拆迁户有这些疑问。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了解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组成、分配规则,以及村里提留多少是合法的,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心中有一杆秤,避免轻易被村里的说辞“忽悠”。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并整理了部分省份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提留政策,以供大家参考。
一、征地补偿款的组成及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征收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了规定。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决定的。
二、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截留多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对于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下面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部分省份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政策,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或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三、土地征收补偿费被非法截留,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依据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监督。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征地补偿款,但这不是村委会一方说了就能算,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提留比例依照各地规定。如果截留比例过高,如达到了50%,拆迁户就必须要仔细地权衡了!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被征收农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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