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棚户区——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此类棚户区改造拆迁由于被征收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所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实施,拆迁的合法文件是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一、征地报批前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农村、城中村等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此类的征地用途即为棚户区改造。
2、调查、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调查测量结果应当由被拆迁的老百姓签字确认。
3、组织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批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连同登记调查、听证等材料组卷,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作出批准文件后征地实施程序
1、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之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告内容应当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即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
3、修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收到的不同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情况,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的进行修改,公告期满后将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4、办理补偿登记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补偿的落实与监督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最后提醒大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为了改善老百姓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而启动的利民、惠民工程,但真正做到利民、惠民还需要依法落实,因此,作为拆迁户要谨记征收拆迁需依法,否则其强制力缺乏根本性依据,同时要提高权利意识,自己的权利被剥夺或受到侵害时,应当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守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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