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全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主体的意思是我们应该与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对补偿协议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此,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这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但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单位不应当以盈利为目的。
二、协议的内容
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专业律师指导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往往会面面俱到,对补偿协议的每个方面都会要求准确无误。如果广大老百姓自己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说做不到专业拆迁律师的专业性,但是要了解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才不拆迁户的花言巧语所欺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我们要尤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要进行明确的约定,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又或者是两者结合的情况。
2、补偿金额
明确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否与之前协商、口头承诺的结果一致,避免拆迁办在金额数字上弄虚作假,做小动作。
3、支付期限
对补偿款支付的时间要明确约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意思是说,每个征收项目所要发放的补偿款都应当事先足额存入到专项账户上,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期限是拆迁户快速拿到补偿款的重要保障。
4、房屋交付事项
选择产权置换的要在协议中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最好在协议中明确到门牌号,避免拆迁办不完全履行约定合同,安排地理位置不好的房屋或者延迟交房。
5、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要载明被拆迁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类型、面积及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还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以后出现纠纷时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经常被忽略但却最重要的一个点。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旦拆迁办出现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拆迁办到期不及时交房,拆迁户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起诉拆迁办,要求对方履行职责。
三、保留协议原件、收集违约证据
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要保留协议原件。实践中,经常有拆迁办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收走协议原件,拆迁户想要拍照都不被允许。这种情况要警惕拆迁办在签完的协议上做手脚,避免此行为的发生就应当要求拆迁办留下协议原件。签完协议之后,万万不可觉得万事大吉,还要及时收集拆迁办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拆迁办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绝不可坐以待毙,应当积极主张权益,及时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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