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蔡先生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且蔡先生在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侄女只能依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即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得一定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法院同时也判决70%份额归于国家。
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对此判决结果,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也谈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深圳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根据网友意见,我们总结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既然侄女尽到了赡养送终的义务,却只能对房屋部分份额主张权利,法律的规定是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实施,一直并未进行修改,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以及城市化、人口老龄化、“不婚”、“丁克”等社会现象的出现,有学者提出应该修订法律,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如果法律将继承人范围予以扩大,那么在分割遗产时是否会引发更多家庭矛盾呢?在征地拆迁中,就有不少因拆迁补偿款内部分配不均引发的矛盾,还有“外嫁女”被区别对待的情形。当前,民法典继承编正在编纂中,继承编草案已于2018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对比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和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规定,我们发现,继承编一审稿基本沿袭了现行继承法,但有了一些变化,草案一审稿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那么对于农村“五保户”去世后遗产怎样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对于无主房产归属问题,法律已经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变化,法官也会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合法合理的裁量。在继承方面,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生前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确定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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