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击抢建一栋214.5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套取拆迁补偿款64.3815万元;
■ 利用虚假营业执照,骗取拆迁经营面积补偿款2.73万元;
■ 通过与他人结婚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45.756万元;
■ 采取重复登记方式,套取拆迁补偿款11.6874万元;
■ 将社区集体资产登记在前妻蔡某某名下,并违规予以转卖,个人获利2.855万元;
■ 将属于社区集体资产的路建小学2180平方米混凝土面积作为个人附属物予以登记,违规获得拆迁补偿款5.45万元……
为了巧设名目骗取更多拆迁补偿款,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的后备干部余某可算是挖空了心思!
2017年4月,颍东区启动阜蒙河、总干渠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余某利用其分管拆迁控违职务之便,通过上述“名头”,轻轻松松地将上百万拆迁补偿款揽入自己腰包。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余某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不法行为很快败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4月16日,经中共颍东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没收余某违法所得,并将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余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朝突揽征地拆迁大权”、利用规则中饱私囊的现象并不少见。须知征收是国家行为,征地补偿费不容许任何人侵占和挪用。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处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征收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非法侵占、挪用征收拆迁补偿款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个人,主要是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部分乡村干部,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要求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恢复原态。而且,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租金以及使用该集体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另外还应当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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