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极少数的人来说,梦魇却由此开始。
他们的房子,并不在征迁范围之内。然而在道路建设开工后,他们原本“住得好好”的房子,却逐渐出现了墙面开裂、主体结构破坏、行车噪声过大等异常情况,这样的巧合,难免让人生疑:是因为房屋离道路太近了,所以才受到了影响吗?
往往,咨询这类问题的当事人在向施工单位及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自行起诉时,十有八九会被以“房屋损失与道路施工无关”、“住房是违章建筑”等理由驳回,很难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针对他们的困惑,京平拆迁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因修路造成的房屋拆迁补偿损失,谁应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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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铁路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建筑保护区。铁路线路建筑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按照上述规定,道路与房屋的距离有严格的距离限制,因此可以根据住房与道路建筑控制区的相对位置,分为住房在建筑控制区内和住房在建筑控制区外两大类情况进行分析:
一、住房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外
无论是道路施工前还是建成后,住房都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外,这种情况下,住房所处位置合法,该处房与路的规划合法。
因此,对于住房的损害应当按照民事侵权处理,当事人察觉自身权益受损后可以与施工方或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商议,要求其消除不利影响,比如增加防尘设施、增加音障设施或者直接进行经济补偿等,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住房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
道路建设完成后,住房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则分道路首次规划建设和原道路扩建两种情况:
1、道路首次规划建设,建成后住房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
本地原无道路,行政机关进行新规划建设时,未对将处在建筑控制区的住房进行征收,致使道路建成后住房处于建筑控制区内,导致双方出现矛盾。
因此,住房所有人可以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对自己的住房进行征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后搬离道路建筑控制区。
2、原道路扩建后住房在建筑控制区内
扩建后住房在建筑控制区内分为两种情形:
(1)扩建前住房不在控制范围内,扩建后住房在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此时住房所有人可以采用首次道路建设致使该结果的处理办法,要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自己的住房进行征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后搬离道路建筑控制区。
(2)扩建前住房已在原建筑控制区单位内
扩建前住房就在原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可分为两种情形:
❶原路修建后住房所有人违法建设,使住房在原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违章建筑住房的所有人限期拆除房屋,住房所有人无权要求获得补偿。但基于民生考虑,行政机关可能会给予住房所有人部分补助。
❷因历史原因造成住房在原道路建筑控制区,但双方均为合法建设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新修建或者扩建道路后,住房所有人发现自己的住房受损,有权要求搬迁,但一般仅能获得民事补偿。在实际案例中,有很多住房所有人不愿意搬迁,而通过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采取修复房屋、金钱补偿、要求加装音障设施等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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