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
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
三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
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具体如下:
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
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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