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开始实施,其中对房屋征收的前提、主体、程序、补偿价格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自该条例实施以来,违法征收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作为拆迁户,相对于征收方来说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了解房屋征收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就尤为重要,如此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合法吗?
房屋征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尽管《条例》中规定了六种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除了可以把明显的商业行为排除在外,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行为在界定上存在难度,需要从政府征收的目的、征收用途以及是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此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换言之,政府是唯一的征收主体,并且是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不是开发商。
二、征收公告,依法进行了吗?
征收公告的目的在于让拆迁户了解到相关的拆迁事宜,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政府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内容不完整,都是违法的。
三、调查登记,都做了吗?
对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确定房屋补偿数额的基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布。
此外,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无证房屋并不完全都是违章建筑,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要经过调查,如该建筑的用地是否合法,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已经申请但相关手续未办理下来等情况,再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定,作出适当的处理,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无证房屋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评估,合法合理吗?
首先,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上,评估机构是由拆迁户协商选定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方不能擅自选定评估机构,剥夺拆迁户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其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明确引入“市场比较法”作为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据此,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以及建筑面积、楼层、朝向等综合因素,得出一个能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并且,评估结果不是凭空想象就能产生的,对房屋进行评估应当经过实地的勘察测量,拍摄相关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五、“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落实了吗?
从补偿方式上来说,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补偿方式,征收方不得剥夺拆迁户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并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后,拆迁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就要求拆迁户搬迁,甚至使用停水、停电、停热、停气和阻断道路通行等方式暴力逼迁,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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