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是在决定征收土地之前,由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①拟征地范围;
②面积;
③补偿方式;
④补偿标准;
⑤安置途径;
⑥拟征地用途。
公告作出后,应当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庄范围之内。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的意见,拆迁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村民提出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此外,相关部门要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并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程序中征询的意见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在此提醒农民朋友: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后,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的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被征土地的位置、种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公告是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如果村民朋友在征地过程中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公告,否则村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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