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迁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征收方不告知拆迁户评估机构、也未经拆迁户协商选定,就直接选定某个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明显不合法。
2、评估机构的资质
选定了评估机构后,还需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与估价师的资质。
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所以拆迁户首先要看的是该评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可以根据评估机构的名称来查询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业务资质;其次要看参与估价的估价师是否具有相应的估价资格证书。
如果评估机构或是估价师没有取得法定资质,那么就无权进行评估。
3、评估方法
选用哪些方法才能使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呢?此时就需要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4、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拆迁户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果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户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户对补偿仍有异议,不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及时咨询律师,提早介入更能争取有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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