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中找到答案。这一条款指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是否应当给予补偿这一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具体案件的“无证房”是否可以确定为合法建筑。具体来说,我们应当结合房屋建造时间,建造时的法律法规立法情况,以及未能办理产权证原因等方面来具体进行判断,才能做到对“无证房”的性质进行公平认定。
因年代久远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屋
房屋作为一种财产,是具有长期传承的属性的。在拆迁过程之中,有时会碰上世代相传的祖屋,或是民国时期即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在建造当时并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又或者当时的法律并不要求办理证件。现在面临拆迁时,征收方要求这类房屋拥有产权证明是显然不公平的。而上世纪50、60年代,我国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房屋的建造进行规制,要求在当时进行新建或是扩建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证明也是不合理的。这两类因为年代久远的历史原因而无法拥有产权证明的房屋,是完全可以争取合理补偿的。
自1984年开始,我国陆续开始出台城市规划和房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包括1984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有的仍然现行有效,有的已经被废止或被取代。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要求房屋的建设和改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而,作为行政类的法律法规,这些应当秉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此,在判断这些修建时间较为长久而缺乏合法证件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时,应依据房屋修建时正在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无证房如果符合了建造当时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合法要件,是应当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实践中某些征收方一刀切地将无证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做法,将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审批手续齐全或不完善,不应认定违章建筑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现实之中各地政府的实践,在房屋征收开始之前以及征收期间,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相关行政手续将停止办理。这会使已经完成审批但因证件停办而不能获得合法产权证明的情况产生,同时也可能导致房屋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但只获得了部分审批的“无证房”出现。对于这类房屋,实际的建筑情况是合法的,它们仅仅是因客观原因难以办理权属证明,不应当简单认定为违章建筑。
另外,在政府招商引资的实践过程之中,往往会出现让企业先建造房屋,后补办手续的做法。但有时企业已经实际经营,却遇上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受阻的情况,此类房屋也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样简单地认定违章建筑不仅是对企业的不公平,也将损害招商行为的公信力。
京平拆迁律师寄语
在目前“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并不鲜见的现实情况下,把“无证房”一刀切地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征收方来说是省钱省力的办法。然而作为被征收方,对于自己“无证房”所享有的权利一定要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坚持。当然,如果在补齐房屋证件不存在现实困难的情况下,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尽快补齐房屋合法证件。毕竟一证在手,拆迁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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