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必读 > 律师点评 >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村征地,两项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律师点评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村征地,两项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02
分享到:
44.4K

  2019年1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一批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研究回复。其中也包括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对农村征地改革进展进行关注的提案。这一回复虽只公布了摘要,然而却因涉及广大农村被征收户而显得尤为引人注意。

  在这一摘要之中,农业农村部重申了中央部委对农村征地行为高度重视的态度,同时,也再次强调了两项农民住宅被征收时必须得到保障的权利。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村征地,两项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权利一

  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户生活有保障

  在对这一提案的回复中,首先被农业农村部明确提出的权利是:“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然而实践之中,或许是因为这一规定过于司空见惯,许多征收项目都没能对此实际践行。

  从京平拆迁律师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先签协议后搬迁”,甚至是“先搬迁后协议,协议迟迟不履行”的情形广泛存在。

  国家作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保障被征收户的生活水平。

  然而在征收过程之中,被征收户往往难以对自己房屋被征收后的生活做好万全的准备。当他们骤然面临征收而被要求搬离房屋时,这对生活带来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如果在搬迁之前,被征收户就已经获得征收补偿,那么以此为基础,其被征收前后的生活能过渡得更为平稳。

  由此看来,这一规定是否能被具体实行,对于被征收户影响是巨大的。

  进一步说,这一规则也并不仅仅只是一项政策。早在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项之中就明确指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通知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是切实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的。同时,即将生效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农民住房征收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村征地,两项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在这一规则即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征收方仍然只是主张这是不具约束力的政策,无疑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权利二

  补偿款、安置房还是安置宅基地建房?被征收户应有选择权

  农业农村部在对提案回复之中着重指出的第二项权利则是被征收户的补偿选择权:“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征收补偿。”

  这看似又是一项“理所当然”的规定,然而实践之中,这一选择权往往因征收方的种种借口而难以实现。

  比如有的征收方称只有补偿款,没有安置房;有的征收项目却称只有安置房,没有补偿款。这导致一些被征收户看似有得选,实则陷入毫无选择的困境中,最后只能不情不愿地接受征收补偿。征地拆迁维权实务中,因征收补偿方式不满意而造成纠纷的情形,并不鲜见。

  要知道,农村征地一般涉及多户人家,而每一被征收户都可能会因家中情况不同、对未来规划不同等种种因素,对于征收补偿的具体需求各不相同。因而,如果征收方剥夺被征收户的选择权,实施一刀切式补偿标准,是无法满足这样差异化的需求的。

  有鉴于此,自然资源部于2010年下发的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项(八)条中明确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征收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这一规定正是被征收户有权选择适合自身具体情况补偿方式的权利制度来源。

  

农业农村部回应:农村征地,两项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作为一项和被征收后生活息息相关,却又在实践之中常常被征收方和被征收户双双忽视的权利,它的实行应当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在即将生效的新《土地管理法》之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同样已经明文规定了被征收户对补偿方式的合理选择权。作为又一即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障的权利,农业农村部此次在回复之中对此进行重申,无疑是传递了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的信号。

  征收过程之中,许多被征收户往往只关心被征收的农田、宅基地或者房屋具体的补偿金额,时常忽视了享受先补偿后征收的权利和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其中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对补偿的具体获得有着重要意义,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则与征收前后生活过渡息息相关。作为和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在征收过程之中被征收户应对此勇敢主张,不可不察。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44.4K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