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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与你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相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12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发布后,有不少当事人表示“老百姓看不懂这些条文”、“这对我们的权益保障有什么影响”……为方便大家理解,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解读该司法解释与拆迁户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与你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相关!

  一、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行政协议应当包括四个要素:

  (1)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机关;

  (2)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3)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4)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注意: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协议对拆迁户不利,拆迁户有权拒绝签字。

  二、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因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拆迁户为原告,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不可就该协议提起反诉。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与你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相关!

  关于原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不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规定了行政协议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如,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切实保障了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

  关于被告,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街道办受县政府的委托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后应以县政府为被告。

  三、签过字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这几种情形!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解除等具体情形,并对相关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1.行政协议无效情形。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如,与乡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其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可能被确认无效。

  2.行政协议效力待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与你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相关!

  3.行政协议可撤销情形。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表示在征收方的胁迫下签了不公平的协议,这种情况便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拆迁户提供证据。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为之后的维权做准备。

  4.行政协议解除情形。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由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不履行,可以起诉!

  为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行政给付判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因此,如果拆迁户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拆迁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五、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提醒大家,因受到胁迫、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明显不公平的协议,一定要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六、明确推定管辖以及选择管辖制度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民事裁定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此项规定有利于减少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不受理、相互踢皮球的情况。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与你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相关!

  另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这对于排除行政干预,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重要影响。

  七、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为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如,乡镇政府、街道办超越法定职权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相关部门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等情况,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八、规范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拆迁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九、明确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适用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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