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征收方拒不履行
吴先生系义乌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120.6平方米的住宅。2010年9月份,义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村的“双轨制出让房”按照国有土地相关政策进行拆迁。2010年11月15日,义乌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义乌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与吴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令吴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义乌市人民政府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对自己进行安置,也没有给付2017年之后的过渡补助费,这让他之前的喜悦一扫而光。
由于义乌市人民政府一直未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巨大损失。为了早日得到自己的安置房和过渡补助费,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慕名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王立江律师、胡宝岭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律师审查材料,洞悉案情,制定维权策略
京平拆迁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审查了吴先生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义乌市人民政府对吴先生的被拆迁房屋以土地补偿方式实行异地安置。因此,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义乌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议约定,构成违约。于是迅速为吴先生制定了维权策略,以义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精准出击,助力吴先生获得满意拆迁补偿
在庭审的过程中,义乌市人民政府提出了两点反驳意见:一是由于该村原规划区的五幢高楼不再建设,因此导致了协议约定的安置条件客观丧失;二是吴先生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
义乌市人民政府的说法早已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意料之中。首先京平拆迁律师对义乌市人民政府所说的“起诉法律依据不充分”进行了解释。义乌市人民政府与吴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且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典型的行政协议。而且《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在2015年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将本案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法无据。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原则,吴先生对义乌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提出,义乌市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有关“双轨制”等政策文件对行政协议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既然行政协议是有效的,就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不能以政策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履行此前已经生效的行政协议。据此,在行政协议被正式解除或者确认为无效之前,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违约行为。
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义乌市人民政府对吴先生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并向吴先生支付过渡补偿费。至此,吴先生终于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在维权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吴先生的认可。为了表达对两位律师的感激之情,吴先生分别向两位律师送上了锦旗,锦旗上的“捍卫正义,维护公平”正是对京平拆迁律师尽职尽责工作的最好写照。
征地拆迁中存在着不履行协议约定情形,一些拆迁户或忍气吞声,或被动地等着和征收部门协商解决,但是维权的最佳时机也可能就此错过。
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各位拆迁户,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形时,及时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捍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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