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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发“国难财”哄抬物价将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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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然来袭,全国人民为了抵抗疫情,纷纷响应政府号召,佩戴口罩。一时之间,口罩、酒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成了紧缺物资,连日缺货。

  然而,在这个举国上下团结一致共同战疫的特殊时期,却有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地方出售高价口罩、测温枪等产品,大发“国难财”。

  疫情期间发“国难财”哄抬物价将构成犯罪!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要坚决查处。

  比如疫情期间,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检查,对涉嫌哄抬价格,通过微信群销售口罩,将进价10元/个的“环球”牌KN95口罩按3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微商袁宏达处以10万元罚款。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对哄抬价格,将进价4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北京达因仁大药房处以50万元罚款,并表示违法经营者将被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以上哄抬物价的行为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

  对于此类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截至到日前,已经查办了4500多家哄抬物价的企业,并且有11000多家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严惩。而在2月26日国新办就《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特意强调对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犯罪,受到严惩。

  1、那么何种行为属于哄抬物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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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推高价格。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包括虚构购进成本、虚构货源紧张,虚构其他经营者准备提价等信息提高价格预期,散布捏造涨价信息或者使用“严重缺货”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

  二、通过囤积商品、缩紧供给推高价格。

  通过大量囤积商品哄抬价格,即生产、批发、销售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场,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进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积。

  直接或间接提高商品实际价格。销售过程中变相涨价、直接涨价哄抬价格,包括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疫情发生后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1日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为认定标准。如果在1月19日以前没有发生实际销售,那么对于19日之后在购进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也将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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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哄抬物价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哄抬物价将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上述两种责任的承担的区别在于,一般情况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达不到金额则承担行政责任。

  Tips:如果各位在生活中遇到哄抬物价的情况,可以网上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15或者不同地区专门设立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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