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益驱使,时任海南陵水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杨文平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达432.7亩。之后,在案涉非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均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
县长也好,县政府也罢,事实上都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收土地,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力。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像县政府或者县长等无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批准文件是无效的。之后依据该无效的征地批准文件实施的征地行为、建设行为也会因缺少合法的批准手续而违法,一旦被认定违法,将会面临非法批准征收的土地被收回、已经建好的违章建筑被拆除的局面。
杨文平未依照规定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即作出批准征地行为,属于非法批准征收土地。故,在非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上建造的201栋别墅、2栋在建高层住宅楼等建筑物被依法查处并拆除,就不难理解了。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杨文平收取海南某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共计432.7亩,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据报道,对于杨文平的行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在实践中,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现象并不少见,倘若在此过程中,拆迁户权益受损,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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