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是哪四种情形呢?京平拆迁律师在此为您一一道来!
一、乱占耕地建房
耕地指的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也就是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我们的农民朋友是不能擅自在自家耕地里建造房屋的,这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形,却并不少见。那么,实施这类违法行为,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将可能面临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房屋、罚款等法律后果;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乱占耕地建房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此次,《通知》明确强调对乱占耕地建房,不能进行确权登记,进一步彰显了国家打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心。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生态保护红线指的是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其设立有助于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是不允许擅自开发建设的。如果我们农民朋友在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私搭乱建,其辛辛苦苦搭建起来的房屋将会面临被拆除的结局,更不要奢望这房屋能进行确权登记了。
《通知》中将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造的房屋排除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外,让我们看到了国家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这条“生命线”的态度。
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当下,有些城镇居民厌倦了城市的喧嚣生活,渐渐向往起悠然自得的田园生活,于是纷纷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其上的住宅。殊不知,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发生于村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宅基地,村民只拥有使用权,而其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由此,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没有身份保障,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通知》明确强调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不予办理确权登记,或许有益于遏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风气。
四、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主要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它的产权证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而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并不受法律保护。
《通知》明确强调对小产权房,不得办理登记,阻断了小产权房通过确权登记的方式成功“转正”的道路。
小产权房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不具备合法身份,若购买小产权房的话,其购买合同无法在房管局备案,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风险较大,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对于要不要买小产权房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慎重考虑。
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这些违法用地行为均不能通过确权登记行为合法化。故而,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建造房屋或者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时候,切记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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